亳州市施工图审查
托幼机构一般包括托儿所、幼儿园、学前班等,大多数是由私人出资设立的,既接收3周岁以下的婴儿,也接收3周岁以上的幼儿,成为现代学前社会教育的重要实施形式。
托幼机构的消防设计应符合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》GB50016(以下简称《建规》)和《托儿所、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》JGJ39(以下简称《托幼规》)的规定。
由于婴幼儿身体尚未发育成熟,抵抗力弱,对外界环境适应能力差,所以规范规定“四个班及以上的托儿所、幼儿园建筑应独立设置”。同时,为了满足市场需要,解决目前托儿所短缺特别是城市人员密集区建设用地紧张、独立建造托儿所很困难的实际情况,规范规定“三个班及以下时,可与居住、养老、教育、办公建筑合建,但应符合下列规定:
(1)合建的既有建筑应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,符合抗震、防火等安全方面的规定,其基地应符合《托幼规》3.1.2条规定;
(2)应设置独立的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;
(3)出入口处应设置人员安全集散和车辆停靠的空间;
(4)应设独立的室外活动场地,场地周围应采取隔离措施;
(5)建筑出入口及室外活动场地范围内应采取防止物体坠落措施”。
商业建筑内可燃物多、人员密集,发生火灾或其他紧急情况的概率大。婴幼儿行为能力较弱,出现紧急情况时,需要其他人协助才能进行疏散。为保证婴幼儿的安全,商业建筑内不能开设托幼机构。而且,托儿所、幼儿园也不应与大型公共娱乐场所、商场、批发市场等人流密集的场所相毗邻。